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保管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六號
原告乙○○複代理人 江欣鞠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交付保管物事件,經查係屬財產權訴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及提出系爭保管物證明文件,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且應提出提出系爭保管物相關證明文件,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正禧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鄭秀鑾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