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625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東裕 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江婉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625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東裕 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