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79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伍拾玖萬玖仟肆佰叁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起訴,未附相關證據資料,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游子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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