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6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6535號債權人元圻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朝華 即增旺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2、提出債務人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3、 陳明 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依據。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