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56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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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5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票字第562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簡易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