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救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30號
聲請人乙○○
樓聲請人甲○○
樓兼共同法定代理人丙○○聲請人丙○○
樓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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