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16號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 律師被告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肆仟肆佰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壹佰伍拾壹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新台幣柒仟柒佰柒拾元,尚餘新台幣壹萬捌仟叁佰捌拾壹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鳳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