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6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6367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進發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本件票據之發票人為林進發即燁成工程行,
2、更正正確利息起算日(應以提示日為利息起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