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79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惟原告於民國98年9月9日擴張訴之聲明,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零伍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陸仟伍佰元,尚欠新臺幣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游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