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9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黃照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65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69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69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14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同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為民法第203條所明定。查債權人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固提出AFTEE會員條款以為釋明。惟觀諸上開會員條款內容,除第12條規定「會員延遲履行對本公司之給付債務時,應給付自付款日翌日起至付款日止,乘以如下年利率…計算之遲延損害金(不含稅)。」外,並無關於遲延利息之規定。且遲延損害金亦與遲延利息有別。是依上開規定,債權人請求利息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5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九、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