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280號
原   告 謙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玉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全惠玉 即全富企業
  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18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61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份,逐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
  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即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
  事實,並具體敘明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計算依據,暨檢
  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請自行核算請求金額是否正確。且準
  備書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
  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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