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13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0段000號及1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市○○○路0段000號及117號
送達代收人 周煥庭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6樓
債 務 人 陳志忠 住新竹縣○○市○○○街0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志忠所有財產,惟查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所在地在臺南市安定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