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簡字第542號
原 告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黃永生
訴訟代理人 羅國斌 律師
複代理人 何俊龍 律師
被 告 吳黃綉琴
被 告 吳國彰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國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4月1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