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簡字第542號
原   告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黃永生
訴訟代理人  羅國斌 律師
複代理人   何俊龍 律師
被   告  吳黃綉琴
被   告  吳國彰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國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4月1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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