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勞小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子文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勤力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1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