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7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7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四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一七二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苑琦~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七二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合作金庫銀行永和分│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壹萬零貳佰元│0000000│││││行│││││├─┼─────────┼─────────┼───────────┼────────┼────────┼──┤│2│甲○○│合作金庫銀行永和分│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壹萬零肆佰元│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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