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35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五О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菸酒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八九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私菸,而意圖販賣而陳列,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私菸,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違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罪及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私菸罪。被告各單次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私菸犯行,均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種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罪處斷。其先後數次犯意圖販賣而陳列私菸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資料,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販賣之數量、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各一件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知悔悟,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爰併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私菸,應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商標法第六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崔玲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明知為私菸、私酒,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一│大衛杜夫牌白色(Davidoff)│一百二十五包│││(經抽樣一包送驗)├──────┼───────────────────┼─────────│二│大衛杜夫牌黑色(Davidoff)│二百一十包│││(經抽樣一包送驗)├──────┼───────────────────┼─────────│三│MildSeven(七星牌硬盒CharcoalFilter)│一百九十七包│││(經抽樣一包送驗)├──────┴───────────────────┴─────────│合計:五百三十二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