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50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怡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卓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9,1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