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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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勞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離職員工獎勵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楊慶鏘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間求給付離職員工獎勵金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692元,應徵再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莊俊華法官施介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