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勞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離職員工獎勵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楊慶鏘 再審被告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元德 訴訟代理人 李東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離職員工獎勵金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裁定之。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王浦傑法官黃佩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黃玉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