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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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248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洪繪茹

債務人 邱士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78,3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違約金

1

278,312元

112.3.10

6.92

自民國(下同)112年4月11日起至112年5月10日止,以新臺幣8,844元按年利率0.692%計算。

自112年5月11日起至112年6月10日止,以新臺幣17,739元按年利率0.692%計算。

自112年6月11日起至112年7月10日,以新臺幣26,685元按年利率0.692%計算。

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278,312元,自112年7月11日起至112年10月10日止,按年利率0.692%計算。

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278,312元,自112年10月11日起至113年1月10日止,按年利率1.384%計算。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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