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5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展誠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325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行「對在旁之 謝貴枝 辱罵『幹你娘雞歪』等語,騷擾謝貴枝,」應補充更正為「以三字經『幹你娘雞歪』等語辱罵謝貴枝而為騷擾之行為」;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第1行「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補充更正為「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騷擾,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該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查被告甲○○為被害人謝貴枝之女婿,有被告甲○○、被害人謝貴枝及證人 莊婷 如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3紙在卷足佐(詳警卷第11頁),被告與被害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規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於知悉並瞭解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01年9月9日以101年度司緊家護字第36號裁定核發之民事緊急保護令後,明知不得對被害人為騷擾之行為,有上開裁定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影本各1紙附卷可稽(詳警卷第4至6頁),竟仍於101年11月28日22時45分許,以對被害人辱罵「幹你娘雞歪」等語之方式騷擾告訴人,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前揭保護令之內容及效力,竟仍無視上開保護令之內容,對被害人為前揭騷擾之行為,行為實屬不當,益顯其對法院核發之民事保護令裁定效力之漠視,惟念其前尚無任何家暴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素行尚可,兼衡其犯後坦承之態度、自稱專科畢業及家境小康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上開被告個人具體之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且被害人亦已表示願意原諒被告,對刑度沒有意見等語,有本院卷附公務電話1紙足稽,考量被告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信其歷此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並希冀被告日後當應更加謹慎,盡量以理性平和之方式處理雙方之歧異,況被告家中仍有1名幼子同住,更應避免出現言語及肢體的衝突,以免造成小孩永遠之陰影。另按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爰併為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3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張義龍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32549號被告甲○○男3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謝貴枝之女婿,2人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因曾對謝貴枝施以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01年9月9日以101年度司緊家護字第36號裁定核發民事緊急保護令,禁止甲○○對謝貴枝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謝貴枝為騷擾之行為。詎甲○○收受且明知該保護令內容後,竟基於違反上開保護令之犯意,於101年11月28日22時45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住處,因細故與配偶莊婷如起爭執後,隨即對在旁之謝貴枝辱罵「幹你娘雞歪」等語,騷擾謝貴枝,而違反法院所為之前開裁定。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移送偵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謝貴枝、莊婷如於警詢及偵查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1年度司緊家護字第36號裁定民事緊急保護令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各1份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檢察官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所犯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