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3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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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3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義順具保人王翊帆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字第12890號、104年度執聲沒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翊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本件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經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保釋後,所犯詐欺案件業已判決確定,於執行中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被告在監資料等存卷可憑。本件聲請經核屬實,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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