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簡字第254號
反訴原告 梁家誠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律師
反訴被告 林心瑀
訴訟代理人 李韋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書記官陳禹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