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2年度旗小字第206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旗小字第206號

原告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告 蔡佩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旗山簡易庭法   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陳秋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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