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423號
原告 劉俊廷
訴訟代理人 武傑凱 律師
胡凱翔 律師
被告米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在隆
訴訟代理人 謝榮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於民國112年7月11日行言詞辯論,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本院依原告聲請,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終結,並定112年8月11日下午4時宣判。嗣被告於112年7月26日出具答辯狀,經本院審酌被告所提答辯狀,認為本件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