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24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423號

原告 劉俊廷

訴訟代理人 武傑凱 律師

胡凱翔 律師

被告米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在隆

訴訟代理人 謝榮哲

廖育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於民國112年7月11日行言詞辯論,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本院依原告聲請,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終結,並定112年8月11日下午4時宣判。嗣被告於112年7月26日出具答辯狀,經本院審酌被告所提答辯狀,認為本件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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