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400號
原告 陳錕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錦楓 、巨拓營造業有限公司挖土機司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被告巨拓營造業有限公司挖土機司機之姓名、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以112年度投補字第182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12年6月2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統計資料附卷可佐,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