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659號

原告 江可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義 中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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