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事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事聲字第7號異議人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
0000-000000之父相對人0000-000000B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認審理本件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10條及第114條第1項規定,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上開規範是否牴觸憲法之規定,為本件之先決問題,,乃於民國
108年11月18日裁定命在司法院大法官就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10條及第114條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司法院大法官業於109年8月28日司法院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認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
590號解釋所定之聲請解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有司法院
109年9月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5248號函在卷可稽,是該司法院大法官釋憲案件業已終結。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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