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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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事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事聲字第7號抗告人0000-000000A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00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間因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8日本院駁回其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