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288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士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駿 因99年度訴字第2288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柒佰肆拾萬玖仟伍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