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留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250號原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悅顏
王元甫 杜秀良 訴訟代理人 李筱茨
彭世芬 于茂勝 被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潘艾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保留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145,3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8,12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416,536元,尚需補繳新臺幣221,58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陶亞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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