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62號原告 林秀美 被告 沈政侃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即原告請求剔除被告分配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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