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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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6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街○○○號,有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李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