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203號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7年3月13日起展延至民國97年9月12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彰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於96年9月13日就任為彰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奉鈞院准予備查在案,茲因公司資產未於就任後六個月內處分完畢,爰依公司法前揭規定聲請展期等語。
三、本件經調卷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