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聲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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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聲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郭獅
相 對 人  王大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士簡字143
3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之開庭日期,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狀僅稱聲請付費拷貝本案庭訊光碟,並未陳
明何次之法庭錄音光碟,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
補,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仕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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