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童廣韻
相 對 人  蘇春琮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具狀釋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所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僅稱因主張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然未釋明其聲請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之理由,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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