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桃小字第187號
109年度桃小字第294號
109年度桃小字第298號
原 告 賴明志
羅振 芫
顏士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興
被 告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為榮
被 告 陳宥騏
巫政陞
黃麟鈞
黃唯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嚴珮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
國109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賴明志新臺幣柒萬參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
○八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羅振芫 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
○八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顏士馨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
○八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至第三項得假執行。如被告分別以各項金額為原告
預供擔保,分別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
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
判。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院109年度桃小字第187號、294號及298號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雖有不同,但被告相同,且係基於同一侵權行為之
原因事實起訴,爭點及提出之證據資料均相同而可通用,合
併審理並無窒礙難行之處,復有益於紛爭於同一程序中解決
,爰依前開規定命合併辯論及裁判。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陳為榮於民國99年12月31日設立便利連購實業有限公司
,於102年9月5日更名為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址
設桃園市○○區○○路○號16樓之1,下稱被告榮騰公司)
,為被告被告榮騰公司登記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綜理被告
榮騰公司之營運業務及規劃獎金發放制度,被告陳宥騏則擔
任被告榮騰公司之總監兼任監察人,負責處理被告榮騰公司
之人事任用與管理、員工訓練及公司財務審核權等事務。被
告巫政陞、被告黃麟鈞及被告黃唯品均係被告榮騰公司之主
要講師,負責在說明會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講解獎金制度
或提供公司訊息,為被告陳為榮諮詢被告榮騰公司營運方針
及決策之主要營運中心負責人。
㈡被告榮騰公司分別以附表一㈠、㈡所示之運作模式(下稱榮
騰一局、榮騰二局),在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
、臺南市、高雄市、宜蘭縣等全國各處成立營運中心及收件
中心(又稱為KEY單中心),由被告陳為榮代表被告榮騰公
司,或由各地區營運中心、收件中心不定期公開舉辦說明會
,招募會員。會員獲利之方式,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或
由會員按月重銷(即會員每月重新消費,或每月重新承租廣
告刊登平台,下稱重銷)而給予獎金,並非基於會員推廣或
銷售產品之合理市價所為回饋,並以「商品虛化」之變質多
層次傳銷手法,約定並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利息之返利制度
。透過會員自己重銷或介紹他人加入之獎金制度,吸引不特
定人投資而成為被告榮騰公司會員,以達成違法吸收資金之
目的。以被告陳為榮為首之被告榮騰公司,於榮騰一局投資
制度,招攬約17,900餘名會員,非法吸金共新臺幣(下同)
39億9743萬2772元(如附表二㈠)。又於榮騰二局投資制度
,招攬會員約2萬餘名,非法吸金共8億8065萬3000元(如
附表二㈡)。榮騰一局及榮騰二局總計違法吸金48億7808萬
5772元。
㈢被告陳為榮明知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
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
規定,非經向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
後,不得為之。被告陳為榮於105年1月20日及106年7月
11日榮騰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時,指示不知情之榮騰公司員工
劉宜姍 、 黃淑芬 、 呂美瑩 、 吳信佳 、 孫珮玲 、 呂冠德 、王秉
峻、 劉泳璇 (原名 劉山華 )、 范睿麟 、 張琇婷 、 潘淑芬 、邱
皓辰及 徐美婷 等人掛名以技術作價入股,並由被告陳為榮取
得此部分發行新股之實際處分權後,再推出股票認購活動。
以此方式向眾多會員等不特定人公開招募投資、承購榮騰公
司股票。
㈣原告賴明志、羅振芫及顏士馨加入成為被告榮騰公司之會員
後,分別投入如附表三所示之重銷金額。被告榮騰公司、陳
為榮及陳宥騏,均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規
定,被告榮騰公司、陳為榮、陳宥騏、巫政陞、黃麟鈞及黃
唯品另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被告陳為榮另違
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規定。被告係共同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
之方法及違反保護他人法律,導致原告無法取回已交付之投
資款項,並受有附表三所示之損害。故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等語。
㈤聲明:
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賴明志73,7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羅振芫85,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⒊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顏士馨25,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
㈠被告並無違法行為:
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部分: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係要求傳銷公司,不得以介紹他人
加入,作為傳銷商之主要收入來源。被告榮騰公司之會員因
招攬他人入會可獲得之獎金,在榮騰一局為800元,在榮騰
二局則為相當於600元之點數,且只能領取1次,故並非以
介紹他人參加作為主要收入來源。
⒉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部分:
⑴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之違法吸金行為,係指提供
資金者於提供資金後,無須提供勞務或履行其他義務,日後
即能獲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而
言;倘涉及買賣商品、推廣服務或為一定條件成就始給付金
錢,或投資人仍需承擔投資風險等情形,則無從逕認係違反
前揭銀行法違法吸金之規定。被告榮騰公司之會員均須買賣
商品、推廣廣告,並待三角距陣排序達陣後始得領取利潤,
與銀行法所規範之吸金行為並不相同。
⑵再者,榮騰一局會員投入4,200元成為會員後,必須每月重
銷,否則喪失會員資格,榮騰二局會員投入5,500元後亦同
。並雙方未約定返還入會金或重銷金,即無應返還之本金存
在,自無收受存款之行為。
⒊證券交易法第22條部分:
證券交易法第22條所稱公開招募,係指對不特定人以公開宣
傳、廣告等方式,使其獲知出售有價證券之訊息,而向承辦
單位購買。被告陳為榮縱有出售持股之行為,然可見聞出售
訊息者,只限於符合特定條件之會員,當屬可得特定之人。
㈡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均非
直接保護個人之法律,原告並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不得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亦不得據以依民法第184條
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
㈢本件有不少會員已領得高額之代數獎金,被告之行為可使參
與者獲利。故原告應先就其損害與被告行為間有何相當因果
關係,負舉證責任。
㈣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不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陳為榮設立被告榮騰公司,擔任實際負責人,
被告陳宥騏則擔任被告榮騰公司之總監兼任監察人,負責處
理被告榮騰公司之人事任用與管理、員工訓練及公司財務審
核權等事務;被告巫政陞、被告黃麟鈞及被告黃唯品均係被
告榮騰公司之主要講師,負責在說明會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
、講解獎金制度或提供公司訊息,為被告陳為榮諮詢被告榮
騰公司營運方針及決策之主要營運中心負責人;被告榮騰公
司以附表一所示之榮騰一局、榮騰二局模式招募會員營運;
原告賴明志、羅振芫及顏士馨加入成為被告榮騰公司之會員
後,分別投入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榮騰
公司會員專區網頁擷取畫面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7年
度金重訴字第7號卷影本可佐(見卷後附光碟。因卷宗浩繁
,以下所引刑事卷宗資料,均另存放於光碟中),且為被告
所不爭執,堪採為真實。
四、本件爭點:
原告主張被告違反銀行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及證券交易法
而故意違背善良風俗,並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不法侵害他
人權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提出
前述答辯內容。故本件之爭點為:㈠原告可否依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程序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㈡被告有無違反多層次傳
銷管理法第18條之行為?㈢被告有無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29條之1之行為?㈣被告有無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
第1項、第3項之行為?㈤原告以被告違反前開多層次傳銷
管理法、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
賠償損害,有無理由?分述如下:
㈠原告可否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凡刑事訴訟程
序中因刑事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所受損害之人,得在該程序
中提起民事訴訟,以回復其損害,惟必限於被訴之犯罪事實
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又犯罪同時侵害國家社會及個
人法益者,其被侵害之個人自不失為因犯罪而直接受損害之
人,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
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6號民
事判決、90年度台抗字第333號民事裁定同此見解)。經查
:
⒈多層次傳銷第18條部分:
按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
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
來源,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定有明文。多層次傳銷,雖
非均為不正當之銷售方法,惟因其變型態樣繁多,如其參加
人所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
參加,則後參加者必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損失
,發起或推動之人則毫無風險,且獲暴利,可能破壞市場機
能,甚或造成社會問題,故應對此類多層次傳銷明文加以禁
止。是前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規定,並非專為維護交易市
場秩序之社會法益,同時並保障社會多層次傳銷參加者之權
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6號民事裁定同此見解)
。從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除保護社會經濟秩序外
,亦兼屬保護私人利益之法律。原告以被告違反上開規定,
於刑事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於法有據。
⒉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部分:
⑴銀行法第1條規定,銀行法之立法目的係為健全銀行業務經
營,保障存款人權益,適應產業發展,並使銀行信用配合國
家金融政策。又銀行法第29條之立法理由為:「……經營收
受存款,屬於金融機構之專業,為現代國家銀行業務之常軌
,良以金融機構之功能,在溝通儲蓄與投資,並使社會資金
獲得有效之利用,而政府為保障存款人之權益,並確保金融
政策之貫徹,對金融機構宜有相當之管理,如聽任非金融機
構經營存款業務,極易導致擾亂金融,危害社會大眾……。
」同法第29條之1規定之立法理由為:「……目前社會上有
所謂地下投資公司等是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
等名義,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款之實…為保障
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實有將此
種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之必要……違法吸
收資金之公司,所以能蔓延滋長,乃在於行為人與投資人約
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利息或其他報酬,爰
參考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之規定,併予規定為要件之一,以
期適用明確。」由此可知,銀行法除了保障金融秩序外,亦
兼有保障社會大眾、存款人及投資人權益之目的(最高法院
91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民事判決同此見解)。
⑵又目前之社會,非銀錢業者,藉合法之名掩飾非法吸金行為
,而約定與原本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對外招攬不特定客
戶參加投資,並從中牟取暴利者,時有所聞。一般人對於公
司所經營之項目是否合法,何種行為係該當於銀行之業務,
單從投資名稱及標的自無從判知,且往往在公司細心設計及
有計畫的安排,再加上業務員慫恿甚至保證不違法之情況下
,誤認公司之營業及其投資標的均屬合法,而投入大筆積蓄
,最後卻因其所投資者係非法吸金公司,且公司資金流向不
明而無從求償。故應認非法吸金公司在未受主管機關許可之
情況下,向不持定多數人吸取資金,進行存放款或準存放款
行為,將導致存款人或投資人存放之資金,以及預期可取回
之資金或利潤,陷於未受金融主管機關監督之風險,若因此
受有損害,即屬於刑事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自得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
⑶本件原告既主張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之行
為而受有損害,依銀行法之立法旨趣及前揭說明,自屬直接
被害人,其據此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屬有據。
⒊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部分:
證券交易法係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及其管理、
監督,立法目的在於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此觀該法第
1條、第2條規定甚明。該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規定,
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
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出售
所持有第6條第1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
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
開招募者,準用第1項規定。參酌其立法意旨,係為維護公
益及保障投資人利益,應認兼有保障社會及個人法益(臺灣
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444號民事裁定同此見解)。依前
開說明,如被害人主張行為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
、第3項,並因購買證券、債券或證書而受有財產損害者,
應屬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稱受損害之人。惟查,本
件原告主張因加入被告榮騰公司會員後,因重銷而受有損害
,並非因承購被告榮騰公司之股票。是縱認被告陳為榮有違
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之行為,原告並非因此
行為而受害,並非被告陳為榮此部分行為之被害人,自不得
以此為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⒋綜上所述,依原告主張之受害事實,雖不得以被告陳為榮違
反證券交易法之行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仍得就被告等人
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
條之1之行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㈡被告有無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之行為?
⒈按所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
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多層次傳銷事業
,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
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多層次傳銷
管理法第3條、第18條分別定有明文。
⒉是否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應以參加人即傳銷商之
收入來源作為認定標準。倘形式上宣稱特定商品交易或勞務
提供,惟實質上並未有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或參加人主要
收入來源非基於商品或服務之銷售,即屬違反多層次傳銷管
理法第18條規定之行為。此觀公平交易委員會107年6月22
日公競字第1070010256號函稱:「使傳銷商購買商品(或服
務)之目的僅係為加入傳銷組織領取獎金,不重於實際使用
需求,並透過積極介紹他人加入,由先加入者朋分後加入者
給付之費用獲得高額獎金或佣金,致商品(或服務)流於虛
化,則與合法多層次傳銷制度應著重推廣、銷售商品(或服
務)有別」等語亦明(見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1468
號卷㈥第20-22頁)。經查:
⑴依榮騰一局、榮騰二局投資內容,投資人需先投資購買商品
或廣告,始能成為榮騰公司之榮騰一局、二局會員,且係由
已參加榮騰公司之榮騰一局、二局之會員介紹,加入榮騰公
司之榮騰一局、二局投資方案之新會員,顯具有所謂「平行
擴散性」之要件,且介紹新投資人加入成為榮騰公司之榮騰
一局、二局會員,與各該先加入之會員取得推薦獎金、分紅
獎金、收件獎金及營業補助費等獎金間有因果關係,則該等
招攬投資及運作模式所示,具有團隊計酬特徵及多層級之獎
金抽佣關係,顯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之多層次傳銷。
又被告榮騰公司於100年1月18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從
事多層次傳銷,有該委員會106年7月17日公競字第106146
0691號函在卷可參(見桃園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6653號卷
㈠第9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被告榮騰公司係經營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所稱之多層次傳銷事業。
⑵據證人 陳勇全 於偵訊時證稱:我設計之榮騰公司電腦系統主
要功能是會員管理系統,包括會員管理、訂單管理、獎金計
算、產品管理,目前主要設計2種系統,每個月繳交4,200
元的獎金制度稱為「第1局」,自103年推出,是我設計。
後來在106年推出「第2局」,每個月繳納5,500元,也是
要發獎金。陳為榮曾向不特定民眾推出,每單(或稱母球)
每月繳交4,200元之榮騰一局方案及每單(或稱母球)每月
繳交5,500元之榮騰二局方案,該等方案分別按層領取紅利
,榮騰一局之紅利總額為12萬元、榮騰二局之紅利總額為10
萬點(點數可1比1兌現),該2系統由我及綽號「NICK」
之 陳冠邑 負責系統設計、維護及更改,榮騰一局方案就是我
剛稱的「第1局」,榮騰二局方案就是我稱的「第2局」,
榮騰一局的投資方式是投資4,200元參與榮騰公司購買產品
,可獲得母球(1單位),後每月重銷,除仍可獲得產品外
,尚可取得一子球及公球(即買一送一概念),每球(不論
母、子、公球)均排入公司之三角模型,再按層領取紅利,
共7層,依序為300元、900元、2,700元、8,100元、24
,300元、72,900元及10,800元,每球獎金紅利總金額為12萬
元,當領滿12萬元,該球權即出局,另除前開獎金紅利外,
每推薦1人,依被推薦人之每月消費單數,每單尚可獲得推
薦獎金800元及公球數,但推薦人可取得的公球數是需要推
薦2單,可取得1顆公球。榮騰二局為參與民眾投資5,500
元向榮騰公司刊登廣告,即可取得1母球(或稱單),若一
次投資2單,榮騰公司尚會贈送會員公球,亦需每月重銷,
重銷時會再得到1子球,每球(不論母、子、公球)均排入
公司第二盤之三角模型,再按層領取紅利,共6層,依序為
900、5,400、5,400、8,100、2萬4,300及5萬5,900
點,每球獎金紅利總金額為10萬點,當領滿10萬點,該球權
即出局,點數可以1比1比例兌換現金,亦即可兌換10萬元
等語(見桃園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6653卷㈢第166-167頁
)。
⑶被告陳為榮於刑事程序調查局詢問時稱:本公司分為2產品
區,一為重銷區,每樣產品成本約為800元,我認為市價都
在4,200元左右,例如:化妝品、保健食品等,後因會員反
映,他們不需要化妝品、保健食品等商品,所以公司才會開
闢VVIP區,讓會員購買他們喜歡的產品,例如衛生紙、米等
一般家庭用品,每樣產品成本都是490元,但售價統一都為
4,200元,讓會員自行選購等語(見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偵
字第11468號卷㈤第189頁)。於偵訊時供承:榮騰一局要
購買產品或是銷售產品,也就是要買4,200元的產品,就直
接當會員,且要每個月都要有購買一個單位以上才可以繼續
成為會員,若中間有一個月沒有購買就停止會員;榮騰二局
必須要買5,500元的廣告費才能成為會員,也是每個月都要
購買;榮騰一局購買一個單位4,200元,榮騰公司會給他一
組號碼,日後可以領代數獎金,第一階300元,第二階1,80
0元,第三階2,700元,第四階8,100元,第五階24,300元
,第六階82,800元,共12萬元,領滿12萬元,這個球就出局
,所謂的球就是我們給會員的號碼。榮騰一局會員花4,200
元的重銷費用所購買的商品價值大約是800元,銷售獎勵佔
4,200元的60%到65%。榮騰二局必須花5,500元跟榮騰公
司承租廣告,5,500元就是一個單位5,500點,每月都要租
,可以租一個以上的單位,這跟榮騰一局一樣有代數獎金,
第一層900點,第二層5,400點,第三層5,400點,第四層
8,100點,第五層24,300點,第六層55,900點,共10萬點。
承租一個單位我們會給一組球號,讓會員可以排序領代數獎
金,榮騰二收的5,500元,若含營業稅,是60%至65%拿來
發獎金等語(見桃園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6653卷㈣第10
-11頁背面、卷㈥第70-72頁)。
⑷被告巫政陞於調查局詢問時稱:每個月以刷卡或超商繳款等
付費方式支付榮騰公司4,200元,就可以取得會員資格。負
擔的義務是每個月要繳4,200元,在公司的網路平台購買商
品,稱為重銷。重銷就會取得1個新的號碼,該號碼是會員
在榮騰公司排隊領錢的依據。相同或類似商品的價格,榮騰
公司販售給會員的價格是絕對高於市售價格,但因會員因此
可以取得1個號碼在榮騰公司排隊領錢,所以會員會因為這
個誘因而持續繳交重銷費用。榮騰公司有1個「公球重銷計
算裝置」的專利,我只瞭解重銷所取得的號碼會在1個三角
形裡面,由上而下由左至右跑完6個階層,每一個階段的每
一個號碼都可以領取不同金額的現金紅利,號碼在第1階層
時,可以領取300元,在第2階層時可以領取1,800元,在
第3階層時領取2,700元,在第4階層時可以領取8,100元
,在第5階層時可以領取24,300元,在第6階層時可以領取
8萬餘元,每一個號碼跑完所有階層總共可以領取12萬元。
榮騰二局的會員負擔的義務是每個月要繳5,500元在公司的
網站上刊登廣告1則,享受的權利具備廣告效益,讓會員可
以進行消費購物,另外也是會取得1個新的號碼,該號碼會
依照前述6階層的三角形運作後,產生紅利點數,號碼在第
1階層時,會員可以領取900點、號碼在第2階層時,可以
領取5,400點、號碼在第3階層時,一樣是領取5,400點、
號碼在第4階層時,可以領取8,100點、號碼在第5階層時
,可以領取24,300點、號碼在第6階層時,可以領取55,900
點,每1階層產生的紅利點數,前述6階層加總共可以產生
10萬點,該紅利點數可以再進行購物、換取現金或折抵重銷
費用。換算基準是1,000點紅利換成900元。會員實際上有
在公司的網站上刊登廣告,至於有無實際銷售商品我不清楚
,我認為會員可以因此領取紅利換取現金或折抵重銷費用,
所以才願意在公司的網站上刊登廣告(見桃園地檢署105年
度他字第6653卷㈣第48-50頁)。於偵訊時供稱:榮騰公司
都給重銷商品的廠商490元到520元,重銷商品的實際價格
都遠低於4,200元等語(見桃園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6653
卷㈣第57頁背面)。
⑸被告黃麟鈞於偵訊時稱:在榮騰一局要成為會員資格,第1
個月要投入4,200元,可以取得1顆母球,接下來每個月都
要重銷4,200元購買子球,公司會再加贈1顆公球,會員每
個月都要重銷至少4,200元,以維持母球及其他公球與子球
的球權,所有的球都會排入三角矩陣內,要跑完7層,每層
依序領300元、900元、2,700元、8,100、2萬4,300、
7萬2,900、1萬800元,總計可領為12萬元。我加入榮騰
公司成為會員的重點不是商品,而是希望可以獲得每顆球滿
局的獲利。公司有推薦獎金,即每月重銷時可以自己推薦自
己,所以自己會另外取得800元獎金,若再推薦別人也會有
推薦獎金800元,推薦獎金不包含在每顆球滿局可以領到的
12萬,因此會員在剛加入時就要填寫推薦人,推薦的單數越
多可以領到的推薦獎金越多。以一般消費者的角度,榮騰公
司網站上販售的商品是高於市價,但因為被告陳為榮在介紹
此制度時說,若我們每月投4,200元,約2到3年後,每月
領到的錢就會多於4,200元,等這時候就不用再拿出重銷費
用,就等著領到每顆球滿局可領到的12萬元。所以就我而言
,加入榮騰公司的重點不是商品,而是希望可以獲得每顆球
滿局的獲利榮騰二局參加方式就是成為會員要成為榮騰公司
的廣告商,會員要在網站上張貼任何廣告,每個月繳納5500
元,可以刊登1則廣告,並取得1顆母球,接下來每個月要
重銷5,500元取得子球,子球排入矩陣中,三角矩陣共分6
層,每1層領取點數分為900點、5,400點、8,100點、24
,300點、55900點,點數與現金比例為1比1,滿局後每顆
球可以領10萬點即10萬元,球權消滅,加入榮騰二局,第1
顆球繳納3個月後第4個月就不用再繳,等領10萬元等語(
見桃園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6653卷㈣第119-121頁)。
⑹證人黃淑芬於偵訊時證稱:我在榮騰公司擔任財務長迄今,
營運單位底下都會有收單中心,收單中心底下就是會員,所
以營運單位會管理收單中心,營運單位底下會有好幾個收單
中心。「重銷」是我這個月買了公司一單4,200元,商品可
以在網路上自己隨便選,下個月我還要再訂購東西,一樣繳
4,200元,重複消費的意思。當會員的序號到達某一層時,
就領那一層的獎金,照每一層領下來就等於是滿局,可以領
12萬。商品定價是老闆定的,都是4,200元,而商品的成本
一律都是490、520元,因為有含運費及不含運費的差別(
桃園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6653卷㈤第96-99頁背面)。
⑺證人 李明貞 、 曾琬婷 、 陳穎琦 、 郭賢能 、 邱瑪麗 、 戴意臻 、
廖金村 、 王月桂 及 余宗穎 於偵訊時證稱:被告榮騰公司販售
的商品定價較高,實際商品價值不可能到4,200元;加入成
為會員,並且每月固定重銷的目的,是為了參加分紅,每顆
球的成本是4,200元,經過一段時間,就可以領到12萬元,
所以買商品或刊登廣告並不是主要目的等語(見桃園地檢署
107年度偵字第11468號卷㈠第197至198頁背面、卷㈢第
76-78頁、第88頁及背面、第101-102頁、第120-121頁、
卷㈤第169-170頁、卷㈥第170-171頁、第174-175頁)。
⑻由上開陳述可知,榮騰一局、榮騰二局之傳銷商需先投資相
當款項購買與市價顯不相當之商品,或名為購買廣告等商品
虛化之投資方式,始能成為榮騰公司之榮騰一局、二局會員
。接下來再透過每月重銷(購買商品或刊登廣告)保持會員
身分,隨著更多會員加入並重銷,而完成三角模型之次一階
層後,分層領取代數獎金。會員雖無購買商品或刊登廣告之
實際需求,亦明知所購買之商品遠高於市價,仍樂於每月重
銷而支出4,200元(榮騰一局)或5,500元(榮騰二局),
其目的均在於促使其階層盡快完成,並領取代數獎金。
⒊綜上所述,榮騰公司之榮騰一局、榮騰二局投資方式,是使
會員每月重覆購買上開與市價顯不相當之商品,或名為購買
廣告等商品虛化之投資方式,以達擴散性之目的。其經營方
式將使未介紹或招募其他人加入之會員,因每月重新消費購
買上開與市價顯不相當之商品,或名為購買廣告等商品虛化
之投資方式,後因會員無資金繼續投入重銷而遭經濟上之損
失。換言之,榮騰公司之獎金運作制度,必須藉由會員組織
不斷自己重銷或擴充會員人數。會員購買商品或服務之目的
,僅係為加入傳銷組織領取獎金,不重於實際使用需求,並
透過介紹他人加入,或經由自己每月重銷,以獲得高額獎金
或佣金,致商品或服務流於虛化。顯見榮騰公司傳銷商獲利
來源,主要係基於會員自己重銷或介紹新會員加入,而非基
於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
條規定甚明。
㈢被告有無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行為?
⒈按非銀行不得收受存款業務;又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
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
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
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
之1定有明文。而違反前揭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
項、第3項處罰。銀行法第125條之立法目的,乃以金融服
務業務之運作攸關國家金融市場秩序及全體國民之權益,為
安定金融市場與保護客戶及投資人權益,特以法律將銀行設
定為許可行業,未得許可證照不得營業,並嚴懲地下金融行
為。而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規定,乃在禁止行為人另立名目
規避銀行法第29條「不得收受存款」之禁止規定,而製造與
收受存款相同之風險,是於定義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與本金
顯不相當時,自不應逸脫上開法律規範之意旨。又所謂與本
金顯不相當,應參酌當時當地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如行為人
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資金,並約定交付款項或資
金之人能取回本金,且約定或給付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
利率,即能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受該行為人提供之優厚利率
所吸引,而容易交付款項或資金予該非銀行之行為人,即與
銀行法第29條之1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相符,非謂應以民法
對於最高利率之限制,或以刑法上重利之觀念,作為認定銀
行法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標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
396號刑事判決同此見解)。
⒉經查:
⑴被告黃麟鈞於偵訊時證稱:在榮騰一局要成為會員資格,第
1個月要投入4,200元,可以取得1顆母球,接下來每個月
都要重銷4,200元購買子球,公司會再加贈1顆公球,會員
每個月都要重銷至少4,200元,以維持母球及其他公球與子
球的球權,所有的球都會排入三角矩陣內,要跑完7層,每
層依序領300元、900元、2,700元、8,100、2萬4,300
、7萬2,900、1萬800元,總計可領為12萬元。若我們每
月投4,200元,約2到3年後,每月領到的錢就會多於4,20
0元,等這時候就不用再拿出重銷費用,就等著領到每顆球
滿局可領到的12萬元。榮騰二局參加方式就是成為會員要成
為榮騰公司的廣告商,會員要在網站上張貼任何廣告,每個
月繳納5500元,可以刊登1則廣告,並取得1顆母球,接下
來每個月要重銷5,500元取得子球,子球排入矩陣中,三角
矩陣共分6層,每1層領取點數分為900點、5,400點、8,
100點、24,300點、55900點,點數與現金比例為1比1
,滿局後每顆球可以領10萬點即10萬元,球權消滅,加入榮
騰二局,第1顆球繳納3個月後第4個月就不用再繳,等領
10萬元等語(見桃園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6653卷㈣第119-
121頁)。
⑵證人呂美瑩於刑事庭審理時具結證稱:我自己有購買榮騰一
局或二局商品,榮騰一局我大部分是購買保健食品、化妝品
,我有滿局領到獎金,一局部分是兩顆母球(兩單),都已
經滿局各領回12萬元,多久獲利不一定。榮騰二局有購買四
單,一單價格5,500元,其中兩單已經滿期,可以領回各10
萬點,可以換成現金,一比一兌換等語(見本院107年度金
重訴字第7號卷㈢第391-393頁)。
⑶證人劉泳璇於刑事庭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買榮騰一局的商
品,榮騰二局我也有加入,一局部分我加入比較晚,印象中
兩年左右我領到300元,好像領過二階的1,800元,這些都
是一局的部分,每個人加入時間不一樣,應該是排到才領得
到。二局我加入比較早,我有領到點數,我在榮騰二局106
年10月開賣時就買了,在107年2月就滿局,那就是四個月
,每個月5,500元,就是22,000元,滿局可以領回10萬點,
以90%計算,可兌換9萬元等語(見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
第7號卷㈢第293至295頁)。
⑷證人 李秉鴻 於偵訊時證稱:榮騰公司的會員要簽署入會申請
書、選定欲購買的產品、付款4,200元,就可以成為榮騰公
司的正式會員。加入榮騰公司的會員每月至少都要有一次的
消費,重銷的意思就是會員為了要保有分紅資格,每月要消
費一次,該次消費一次就要4,200元。每顆重銷子球及母球
上面都會有序號,序號就可以排隊領錢,排隊領錢的方式是
按照公球重銷計算裝置的矩陣內排隊領錢。公球重銷計算裝
置的矩陣總共分六層,第1層領300元、第2層領1,800元
、第3層領2,700元、第4層8,100元,第5層24,300元,
第6層就是12萬減掉前述5層加總起來的獎金,一顆球最高
分層可以領12萬,領完12萬這顆球就失效了。會員只要推薦
新會員加入榮騰一局,且新會員每月都有持續重銷,榮騰公
司就會每月給該會員推薦獎金800元。榮騰二局是在106年
12月17日推出的方案,新加入的會員每月繳5,500元的廣告
費才可以在該平台上打廣告,榮騰公司也會額外給會員一顆
球分潤,每顆球的利潤是10萬元,一樣是分6層領取,第1
層領900元、第2層領5,400元、第3層領5,400元、第4層
8,100元、第5層2萬4,300元、第6層就是5萬5,900元
,合計6層共10萬元,每球最多只能領到10萬元,領到之後
該顆球就會失效等語(見桃園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6653卷
㈣第88-90頁)。
⑸由上可知,被告榮騰公司之會員支付4,200元(榮騰一局)
或5,500元(榮騰二局)加入後,即可獲得一母球,隨著其
他會員加入及重銷,每個會員之母球及子球均會排入被告榮
騰公司之三角模型中,待自己母球或子球次一階層排列完成
後,即可分層領取獎金。換言之,會員重銷4,200元或5,50
0元所獲得之每一顆球,在階層排列完成而滿足條件後,均
可領取將金,最多可領取12萬元(榮騰一局)或10萬元(榮
騰二局)。
⑹再參被告黃麟鈞前述內容,以及證人 陳梅香 於偵訊時證稱:
一開始我買1球,我繳納3,200元部分的第1顆球在加入2年
半就拿到12萬,第2顆球在3年2月時拿到12萬,第3顆球
在106年底時拿到12萬,後來制度改為每月繳納4,200元,
我陸續買6顆母球,我之所以會繼續加入是因為我已經拿到
錢,我覺得獲利很好,1顆球的成本是4,200元,經過一段
時間,就可以領到12萬,時間無法固定,要看當時流量,以
我經驗,可能在2年半就可以拿到。我有加入榮騰二局,於
106年10月12日一開始招攬我就加入,我買1顆母球,後來
陸續買20幾顆母球,第1顆母球已經於107年2月初領到10
萬點等語(見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1468號卷㈢第81
-82頁)。證人李明貞於偵訊時證稱:我於106年10月12日
先買1顆母球,於同年11月又再加買2顆母球,榮騰二局是
要繳納5,500元買母球,每月要重銷5,500元取得1個序號
,榮騰公司會再加送1個序號,印象中加送序號只有1次,
但陳為榮會再送空球到矩陣內衝流量,讓會員領錢速度變快
,我第1顆母球在第4個月就不用再繳重銷費用,且我第1
顆球於107年4月就拿到滿局的10萬點等語(見桃園地檢署
107年度偵字第11468號卷㈢第101頁背面至第102頁)。
可證早期會員加入榮騰一局或榮騰二局後,每投入4,200元
或5,500元,可於短時間內領回12萬元或10萬元等與本金顯
不相當之紅利。
⒊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榮騰公司,及其負責人即被告陳為榮、
陳宥騏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應屬有據。
㈣被告有無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之行為?
本件依原告主張之事實,並非被告陳為榮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22條第1項、第3項之行為之被害人,不得以此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業如前述。故本院自無庸審酌被告陳
為榮有無違反上開規定之事實。
㈤原告以被告違反前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銀行法、及證券交
易法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有無理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
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
4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又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因過
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茍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
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聯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
權行為(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957號民事判決同此見解
)。
⒉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之立法目的,除維護交易市場秩
序之社會法益,同時並保障社會多層次傳銷參加者之權益,
屬於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定保護他人之法律(最高法院10
5年度台上字第246號民事裁定同此見解)。另銀行法第29
條、第29條之1規定除了保障金融秩序外,亦兼有保障社會
大眾、存款人及投資人權益之目的(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
第1221號民事判決同此見解),應認亦屬民法第184條第2
項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就違反上開規定者,多層次傳銷管
理法第29條、銀行法第125條分別設有刑事處罰規定。
⒊本件被告榮騰公司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銀行法
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之情形。被告陳為榮為被告榮騰公
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陳宥騏則擔任被告榮騰公司之總監兼
任監察人,負責處理被告榮騰公司之人事任用與管理、員工
訓練及公司財務審核權等事務;被告巫政陞、被告黃麟鈞及
被告黃唯品均係被告榮騰公司之主要講師,負責在說明會招
攬不特定民眾加入、講解獎金制度或提供公司訊息,為被告
陳為榮諮詢被告榮騰公司營運方針及決策之主要營運中心負
責人,均共同參與被告榮騰公司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及銀
行法之行為,彼此分工。顯係共同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
法,且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原告。故原告依前
開侵權行為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應屬有據。
⒋又原告加入被告榮騰公司成為會員,分別投入如附表三所示
之金額並獲取所示之獎金,此為被告所不爭執。應認原告因
被告共同違法行為,而損失如附表三「損失金額」欄所示之
金額。是原告分別請求被告連帶賠償該金額,為有理由。
五、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其
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
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
文。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屬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
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3月
30日起(原告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均於108年3月29日
送達各被告,詳參各附民卷送達回證),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六、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分別請求如主文第1項至
第3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
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
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本件原告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起訴,免徵裁判費,本件
又查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故無須諭知訴訟費用額及其負擔
,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洪惠娟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附表一:
㈠榮騰一局:
┌────────────────────────┬──────────┐
│現行制度主要內容│制度變更部分│
├────────────────────────┼──────────┤
│一、資格認定:│㈠102年10月起至103年│
│填寫入會申請契約書,支付新臺幣(下同)4,200元│間某時止,此期間之│
│購買1單位(稱為母球)即可取得會員(經銷商)資│入會費為1,000元,│
│格,並可在官網重銷商品區,選購商品1項(每項商│重銷費為3,200元,│
│品售價4200元,榮騰公司實際進貨成本為490元)。│此期間之後,原會員│
│成為會員後,每單每月需再花費4,200元購買子球(│可選擇仍以3200元在│
│稱為重銷,若不持續購球,則喪失會員資格,亦不│重銷B區選購商品,│
│得支領累積或後續紅利),並可在官網重銷區點選│或以4200元在重銷A│
│商品1項,或可暫不點選商品,而轉化成累積點數,│區選購商品。│
│再於官網點數商品區,以累積點數選購商品,每點│㈡106年1月31日前,以│
│為1元(每項商品點數均為4200之倍數,每4200點之│4200元重銷之會員,│
│實際進貨成本仍為490元)。│每重銷1次,加贈1顆│
││公球。│
││㈢實際進貨成本自102│
││年10月起最初為800│
││元,嗣降低為700、│
││600元、520元,106│
││年12月25日後統一為│
││490元。│
├────────────────────────┼──────────┤
│二、代數(分紅)獎金:│㈠102年10月起至105年│
│會員取得之母球、子球、公球均排入被告陳為榮設計│1月31日前,係分為7│
│之三角矩陣(為由上至下,由左至右排列),當新增│層領取12萬元,第1│
│球號排滿某會員所屬球號之下層時(每顆球的下1層│層領取300元、第2層│
│需排滿3顆球),該會員即可領取該層之代數獎金,│可領取900元、第3層│
│每球滿局共可領取12萬元(消費回流、銷售獎勵所贈│可領取2,700元、第4│
│送之公球,每球滿局共可領取6萬元),分為6層領取│層可領取8,100元、│
│,第1層可領取300元、第2層可領取1,800元、第3層│第5層可領取2萬4,30│
│可領取2,700元、第4層可領取8,100元、第5層可│0元、第6層可領取7│
│領取2萬4,300元,第6層可領取8萬2,800元,即│萬2,900元、第7層可│
│滿局領到12萬元。│領取1萬0800元。│
││㈡消費回流、銷售獎勵│
││所贈送之公球,於10│
││6年1月31日前,每球│
││滿局共可領取12萬元│
││。│
├────────────────────────┼──────────┤
│三、商品推薦獎金:││
│每推薦1單位,該新單每月重銷,則推薦者每月可取││
│得獎金800元。││
├────────────────────────┼──────────┤
│四、推薦公球獎勵:││
│每推薦2單位,即贈送1顆公球,先完成推薦2單位者││
│先取得。││
├────────────────────────┼──────────┤
│五、消費回流/特惠商品:││
│購買官網消費回流區商品,即可依網頁所示獲得相對││
│公球數目。購買官網消費回流區商品,即可依網頁所││
│示獲得相對公球數目。亦即當會員每繳費4,200元購││
│買母或子球時,均會另外獲得700元商品消費額度,││
│金額可累積消費,供會員在榮騰公司網頁選購商品,││
│而陳為榮並向會員宣稱當消費額度超過商品成本單││
│2,000元以上時,配合廠商即會讓利,榮騰公司再將││
│該等利潤轉換成公球,贈送予會員,會員選購該商品││
│時即可獲得依網頁所示相對公球數目。││
├────────────────────────┼──────────┤
│六、銷售獎勵:│104年7月1日至105年3│
│推薦1單位,該新單並完成重銷1次後,推薦者可購買│月31日期間,贈送公球│
│銷售獎勵區商品,依不同商品價格獲贈送不同公球數│上限為10球。│
│,惟上限為5顆公球。││
├────────────────────────┼──────────┤
│七、績效商品:││
│推薦1單位,該新單並完成重銷1次後,推薦者可購買││
│績效商品區商品,依不同商品價格獲贈送不同公球數││
│,惟上限為5顆公球。││
├────────────────────────┼──────────┤
│八、加購商品:││
│購買官網加購商品區商品,依不同商品價格獲贈送不││
│同公球數。││
├────────────────────────┼──────────┤
│九、超級銷售員獎勵(KEY單、收件中心獎金):││
│銷售20單位,且團隊銷售達100單位者,經受訓考試││
│通過成為超級銷售員之收件中心,可領取新單每單││
│300元、重銷單每單30元、消費回流單每單搭配公球││
│數每個30元、績效商品單每單30元、加購商品單每單││
│30元、代收以上現金車馬補助費2%。││
├────────────────────────┼──────────┤
│十、營業補助費:│105年8月31日前晉升為│
│成為超級銷售員之收件中心,並完成銷售99單以上者│營運中心者,領取之營│
│,須成立公司型態運作服務團隊進行銷售,專職定期│業補助費:團隊銷售10│
│舉辦說明會,即可晉升為營運中心而領取營業補助費│0至199單,每件20元,│
│:團隊銷售300至499單,每件60元,每月需推廣新單│每月需推廣新單2單;│
│4單;團隊銷售500至999單,每件60元,每月需推廣│團隊銷售200至499單,│
│新單6單;團隊銷售1000至1999單,每件80元,每月│每件40元,每月需推廣│
│需推廣新單8單;團隊銷售2000單以上,每件100元,│新單4單;團隊銷售500│
│每月需推廣新單10單│至999單,每件60元,│
││每月需推廣新單6單;│
││團隊銷售1000至1999單│
││,每件80元,每月需推│
││廣新單8單;團隊銷售│
││2000單以上,每件100│
││元,每月需推新單10單│
│││
└────────────────────────┴──────────┘
㈡榮騰二局:
┌────────────────────────┐
│現行制度主要內容│
├────────────────────────┤
│一、資格認定:│
│填寫廣告商申請契約書,支付5,500元承租廣告刊登│
│平台空間1單位,即可取得會員(廣告商)資格及取│
│得母球1顆。廣告商每月須重銷繳付5,500元,用以續│
│租廣告刊登空間並取得子球1顆,否則喪失廣告商資│
│格,亦不得支領累積或後續紅利。會員所購得母球、│
│子球均按序號排入被告陳為榮設計之三角矩陣,依排│
│序領取紅利,惟紅利非如榮騰一發放現金,而是給付│
│點數。│
├────────────────────────┤
│二、分紅點數:│
│會員取得之母球、子球、公球均排入被告陳為榮設計│
│之三角矩陣(為由上至下,由左至右排列),當新增│
│球號排滿某會員所屬球號之下層時(每顆球的下1層│
│需排滿3顆球),該會員即可領取該層之代數獎金,│
│每球滿局共可領取10萬元,惟並非直接發放現金,而│
│是給付10萬點數,每球可分6層領取紅利,每層紅利│
│分別為:900點、5,400點、5,400點、8,100點、│
│2萬4,300點、5萬5,900點。│
├────────────────────────┤
│三、推薦點數:│
│推薦1單(即邀請新廣告商加入)並完成付費,可獲│
│600點獎勵,該新單每月續租廣告(即重銷)時,推│
│薦者皆可按月取得600點。│
├────────────────────────┤
│四、招商公球回饋點數│
│成功推薦2單經審核通過後,由榮騰公司產生一個序│
│號又稱公球)贈送推薦者。該公球亦可投入三角矩陣│
│之排列順序,分6層領回饋點數至領滿10萬點。若推│
│薦之其中1單沒有重銷,則該序號之回饋點數領到1萬│
│點時終止;若推之2單均未重銷,則該序號之回饋點│
│數立即終止。│
├────────────────────────┤
│五、審核員點數(類似榮騰一之收件獎金):│
│廣告商銷售50單位,經審核晉升為審核員者,新單每│
│單領取180點,續租單每單可領取30點。│
├────────────────────────┤
│六、輔導員點數(類似榮騰一之營業補助費):│
│成為審核員後推薦5個廣告商成為審核員,且轄下區│
│域有400單有效訂單,或者成為審核員後推薦3個廣告│
│商成為審核員,且轄下區域有500單有效訂單者,能│
│提供適當地點召開說明會,經審核成為輔導員,每月│
│可領取輔導點數:│
│當月400至999單,每單可額外領取50點│
│當月1000至1999單,每單可額外領取60點│
│當月2000至4999單,每單可額外領取70點│
│當月5000至9999單,每單可額外領取80點│
│當月1萬單以上,可額外領取每單90點│
├────────────────────────┤
│七、點數領取及兌換:│
│會員領取前述點數時,榮騰公司會代扣徵10%執行業│
│務所得稅,要將點數兌換為現金時,榮騰公司再扣取│
│10%稱充作加速流量使用。點數可使用於購買榮騰公│
│司網頁之產品,或按1:1比例向收件中心或營運中心│
│兌換現金,亦可使用該點數支付後續重銷費用。│
└────────────────────────┘
附表二:榮騰公司就榮騰一局、榮騰二局每年發放獎金比例
一、榮騰一局:
┌───┬───────┬──────┬───┬───────┬───┬─────┬───┬─────┬───┬────┐
│年度│總投資金額│推薦獎金總額│比例│分紅獎金總額│比例│收件獎金總│比例│營業補助費│比例│發放獎金│
││(新臺幣)│││││額││││總比例│
├───┼───────┼──────┼───┼───────┼───┼─────┼───┼─────┼───┼────┤
│102年│9,712,200元│2,384,100元│24.55%│2,857,100元│29.42%│0元│0%│0元│0%│53.97%│
│(10至│││││││││││
│12月│││││││││││
├───┼───────┼──────┼───┼───────┼───┼─────┼───┼─────┼───┼────┤
│103年│144,950,895元│24,232,600元│16.72%│57,860,300元│39.92%│2,147,207│1.48%│202,020元│0.14%│58.26%│
││││││││││││
├───┼───────┼──────┼───┼───────┼───┼─────┼───┼─────┼───┼────┤
│104年│403,579,041元│55,125,600元│13.66%│178,720,900元│44.28%│7,381,520│1.83%│3,503,100│0.87%│60.64%│
│││││││││元│││
├───┼───────┼──────┼───┼───────┼───┼─────┼───┼─────┼───┼────┤
│105年│1,071,317,318│149,681,600│13.97%│481,313,600元│44.93%│21,165,156│1.98%│14,142,420│1.32%│62.2%│
││元│元││││││元│││
├───┼───────┼──────┼───┼───────┼───┼─────┼───┼─────┼───┼────┤
│106年│2,078,949,966│302,032,000│14.53%│1,073,906,900│51.66%│42,359,870│2.04%│32,347,300│1.56%│69.79%│
││元│元││元││││元│││
├───┼───────┼──────┼───┼───────┼───┼─────┼───┼─────┼───┼────┤
│107年│288,923,352元│50,387,200│17.44%│158,261,500元│54.78%│5,164,375│1.79%│6,103,220│2.11%│76.12%│
│(1月││元││││││元│││
│至4月│││││││││││
│17)│││││││││││
├───┼───────┼──────┼───┼───────┼───┼─────┼───┼─────┼───┼────┤
│總計│39億9743萬2772│5億8384萬││19億5292萬300││7821萬8128││5629萬8060│││
││元│3100元││元││元││元│││
└───┴───────┴──────┴───┴───────┴───┴─────┴───┴─────┴───┴────┘
二、榮騰二局:
┌───┬───────┬──────┬───┬───────┬───┬─────┬───┬─────┬───┬────┐
│年度│總投資金額│推薦獎金總額│比例│分紅獎金總額│比例│收件獎金總│比例│營業補助費│比例│發放獎金│
│││││││額││││總比例│
├───┼───────┼──────┼───┼───────┼───┼─────┼───┼─────┼───┼────┤
│106年│398,738,500元│46,678,800元│11.71%│264,404,960元│66.31%│10,919,850│2.74%│3,554,485│0.89%│81.65%│
│(10至││││││元││元│││
│12月│││││││││││
├───┼───────┼──────┼───┼───────┼───┼─────┼───┼─────┼───┼────┤
│107年│481,914,500元│55,272,000元│11.47%│336,743,310元│69.88%│5,008,140│1.04%│6,075,060│1.26%│83.65%│
│(1月││││││元││元│││
│至4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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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8億8065萬3000│1億195萬800││6億114萬8270元││1592萬7990││962萬9545│││
││元│元││││元││元│││
└───┴───────┴──────┴───┴───────┴───┴─────┴───┴─────┴───┴────┘
附表三
┌──┬───┬───────────┬─────┬─────┬─────┐
│編號│原告│投資期間│投資金額│獎金金額│損失金額│
││││(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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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賴明志│105年7月至107年3月│88,200元│14,500元│7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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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羅振芫│105年8月至107年3月│88,200元│2,400元│85,800元│
├──┼───┼───────────┼─────┼─────┼─────┤
│3│顏士馨│106年10月至107年4月│25,200元│0元│25,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