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 板橋 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327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6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甲○○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95年5月14日起,至同年月18日9時20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騎樓下,擺設攤位,以香港六合彩明牌每份新臺幣〔下同〕壹拾元、籤詩每份伍元之價金,先後將之販賣予不特定人士,連續公然以文字煽惑他人犯賭博罪;嗣於同年月18日9時20分許,在上址,經警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甲○○所有供其犯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貳、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參、被告為事實欄所示行為後,刑法業經總統於94年2月2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修正公布第1~3、5、10、11、15、16、19、25~
27、第四章章名、28~31、33~38、40~42、46、47、49、51、55、57~59、61~6
5、67、68、74~80、83~90、91-1、9
3、96、98、99、157、182、220、222、225、229-1、231、231-1、296-1、297、315-1、315-2、316、341、343條條文;增訂第40-1、75-1條條文;刪除第5
6、81、94、97、267、322、327、331、340、345、350條條文;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其中〔一〕刑法第153條第1款規定:「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一、煽惑他人犯罪者。」。惟現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修正後罰金刑最低度重於行為時法,新法非有利於行為人。〔二〕行為時刑法第33條第4款規定:「拘役:一日以上,二月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四個月。」。現行刑法第33條第4款規定:「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新法非有利於行為人。〔三〕行為時刑法第56條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現行刑法業將刑法第56條刪除;比較新、舊法律,新法非有利於當事人。〔四〕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伍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陸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壹元以上參元以下折算壹日,易科罰金。」,又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據此,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經折算後,應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惟現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伍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陸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壹仟元、貳仟元或參仟元折算壹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新法非有利於行為人。爰依行為時法將本案審結之。
肆、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53條第1款之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之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暨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罪所用之物,並依法宣告沒收。
伍、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153條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一│香港六合彩明牌│柒份││├──┼────────────┼──┼─────┤│二│白鶴仙姑六合彩籤詩│參張││├──┼────────────┼──┼─────┤│三│籤詩報紙專賣店店章│壹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