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901號原告乙○○原告甲○○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耀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乙○○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捌仟玖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零柒拾捌元;原告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伍萬玖仟叁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