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99號
原告肇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5法定代理人 楊龍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264,1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7,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