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900號原告傑俊訊聯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俊賢 原告與被告新企電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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