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親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親字第7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確認其與被告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因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之確認訴訟並無專屬管轄法院或特別管轄法院之規定,自應回歸「以原就被」之訴訟原則,查被告住所係在台北市○○街○○號3樓之1,有戶籍謄本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家事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