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98號原告香宜餐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桂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零捌萬陸仟貳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