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774號
原   告  朱祐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奕任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萬4,671元(計
  算式:面積98.68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4萬9,130元×
  原告應有部分1/36=13萬4,6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440元。
二、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第一
  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共有人及他項權
  利人之年籍資料請勿遮蓋)。
三、提出系爭土地之全部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如共有人有發生繼承情形,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並據此更正正確之被告;如共有人或被告之年籍或應
  有部分等情形有變更,應特別註明,並更正起訴狀之記載。
四、依上開命補正資料,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
  分證字號,並補正正確訴之聲明及共有人應有部分附表。
五、陳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聯外道路等現狀及使用情
  形,請以文字說明並佐以地籍圖說及彩色照片方式查報。
六、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不用檢附戶籍謄本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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