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簡調字第2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簡調字第2108號
聲 請 人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興
相 對 人 八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4條第1項亦有規定。故除專屬管
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
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合意管轄一經約定
,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提出異議,原告之聲請乃視為起訴。查聲請人與相對
人簽訂之「專櫃廠商合約書」第5條約定:因本合約涉訟者
,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本件
核無專屬管轄情事,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即應由原告所在地
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