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99號聲 請 人 許財強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雅惠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