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3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正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周光漢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本院108年度岡簡字第35
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202,23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22.47平方公尺
×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9
千元=202,23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雖據上訴人繳納
2,820元,然尚差495元未繳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差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