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壢簡字第308號
原 告 陳范明妹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 律師
複代理人 余紅琴
詹婉盈
被 告 葉孟宇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
李代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1日
所為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五項除原諭知「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外,補充判決:「本判決第一項如被告願以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
壹佰肆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本判決第二項
如被告願以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O八年十二
月二十日起按月以新臺幣貳佰肆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
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
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院民國108年度壢簡字第30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被告於其民事答辯狀6中 陳明 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為假執行(見本院卷二第61頁)。經核本件原告於
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全部勝訴,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
請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准許之。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