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7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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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790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曾士泰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曾士泰(下稱異議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2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
5年5月4日 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又因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遭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法院按:應該是本院108年度聲更一字第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的結果),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判處有期徒刑8年(法院按:應該是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更一字第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的結果),異議人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3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本應依法加重其刑。然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法院就符合累犯要件之異議人,仍應以其是否有其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事由,依職權為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異議人所犯前後罪間,關於前案之性質、前案徒刑之執行完畢情形、再犯之原因、兩罪之差異、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綜合判斷異議人有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異議人之前並無任何前科紀錄,因為繳納2個月的罰金,造成之後毒品、槍砲案件為累犯,影響到異議人累進處遇分數,因異議人只有國中肄業,家中有一名7歲小孩,懇請法院能讓異議人早日返鄉孝順父母,及陪伴小孩的成長,懇請法院准予將累犯更定為再犯,給異議人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等語。
二、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因此,受刑人只能對檢察官執行的指揮聲明異議,不能對法院已經確定的裁判聲明異議。
三、從異議人的書狀看起來,異議人是覺得自己在執行的許多確定案件,都不應該被認定為累犯。而本院依職權查詢,異議人確實因為犯了許多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8年度聲更一字第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2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現在在監執行中,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但是不論這些案件有沒有認定累犯,都是法院在判決的時候就已經確定的事情,跟檢察官的執行指揮沒有關係,異議人不能對於法院的確定判決有沒有認定累犯這件事情聲明異議,法院也沒有權限將累犯更定為「再犯」,因此異議人對於這件事提出聲明異議,是沒有理由的,應該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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