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聲字第1295號聲請人乙○○
4樓被告甲○○
死亡前住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返還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貴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3年7月1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尚未發還,懇請准予發還實感德便云云。
二、經查,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7月15日諭知交保2萬元,經具保人乙○○於93年7月16日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件在卷可佐。又被告經因前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傳喚、拘提無著,認定被告逃匿,而於94年2月25日以94年度院通刑善科緝字第127號令發佈通緝在案,此觀諸本院93年度易字第1345號卷內附之送達回證、拘票及通緝書即明。因此,具保人未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於被告預備逃匿之情形,於得以防止之際報告法院而聲請退保,反於本院對被告發佈通緝後,聲請返還保證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陳靜茹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更多裁判書